《上海市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辦法》(2020年修訂版全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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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公告 第48號






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關(guān)于修改〈上海市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辦法〉的決定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五次會(huì )議于2020年9月25日通過(guò),現予公布,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





 

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

2020年9月25日




 



上海市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辦法
 






(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十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;根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十四次會(huì )議《關(guān)于修改〈上海市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辦法〉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;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一次會(huì )議《關(guān)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;2014年6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十三次會(huì )議修訂;根據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五次會(huì )議《關(guān)于修改〈上海市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辦法〉的決定》第三次修正)





第一條 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工作,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(huì )組織法》,結合本市實(shí)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員三至七人組成,其成員的具體職數由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決定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員,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選舉產(chǎn)生。任何組織或者個(gè)人不得指定、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中,應當有婦女成員。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之間不得有夫妻關(guān)系或者直系親屬關(guān)系。

第三條 年滿(mǎn)十八周歲的村民,不分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職業(yè)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財產(chǎn)狀況、居住期限,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但是,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。

第四條 中國共產(chǎn)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中發(fā)揮領(lǐng)導核心作用,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(huì )換屆選舉工作。

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每屆任期五年,屆滿(mǎn)應當及時(shí)舉行換屆選舉。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可以連選連任。

不能按時(shí)舉行換屆選舉的,由村民委員會(huì )提出延期理由及延長(cháng)期限,經(jīng)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同意,鄉、鎮人民政府審查,區人民政府批準,可以延期選舉。延期選舉的,由區民政部門(mén)報市民政部門(mén)備案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。區人民政府成立選舉工作領(lǐng)導小組,領(lǐng)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(huì )換屆選舉工作。

市和區民政部門(mén)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(huì )換屆選舉工作。

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換屆選舉期間,鄉、鎮人民政府成立選舉工作指導小組,具體指導、幫助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工作,履行下列職責:

(一)制定本鄉、鎮村民委員會(huì )的換屆選舉工作計劃,確定選舉日程;

(二)宣傳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的有關(guān)法律、法規;

(三)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;

(四)受理有關(guān)選舉工作的舉報和來(lái)信來(lái)訪(fǎng);

(五)承辦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。

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的選舉,由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主持。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由主任、委員七至九人組成,其成員應當有一定的代表性。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成員由村民會(huì )議、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(huì )議推選產(chǎn)生。

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候選人的,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。

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,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,也可以另行推選。

第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履行下列職責:

(一)依法擬訂選舉工作方案,提請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討論通過(guò);

(二)開(kāi)展選舉的宣傳、發(fā)動(dòng)工作;

(三)擬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;

(四)公布選舉日、投票地點(diǎn)和時(shí)間;

(五)組織村民登記,審查村民的選舉資格,并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;

(六)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候選人并公布候選人名單,或者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;

(七)主持投票選舉,公布選舉結果,并報鄉、鎮人民政府備案;

(八)受理有關(guān)選舉工作的群眾來(lái)信來(lái)訪(fǎng);

(九)總結選舉工作,整理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;

(十)主持村民委員會(huì )工作移交;

(十一)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。

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履行職責的期限,自組成之日起至上一屆村民委員會(huì )與新一屆村民委員會(huì )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。

第九條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的年齡以戶(hù)籍登記的出生日期為依據。村民年滿(mǎn)十八周歲的計算以本村的選舉日為準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前,應當對下列人員進(jìn)行登記,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:

(一)戶(hù)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;

(二)戶(hù)籍在本村,不在本村居住,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;

(三)戶(hù)籍不在本村,在本村合法穩定居住一年以上,本人申請參加選舉,并且經(jīng)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。

結婚后居住在配偶戶(hù)籍所在村,本人戶(hù)籍未遷入,申請在配偶戶(hù)籍所在村參加選舉的;或者對本村集體經(jīng)濟依法享有權益的原村民,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的,經(jīng)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確認,可以予以登記。

已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,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(huì )的選舉。

第十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,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公布。

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,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申訴,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,并公布處理結果。

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(huì )組織法》的規定直接選舉產(chǎn)生,具體方式由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決定。

第十二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通過(guò)投票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(huì )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,均以得票多的為正式候選人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,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。村民委員會(huì )主任、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。村民委員會(huì )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,具體差額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在擬訂選舉工作方案時(shí)規定。

第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應當按照公開(kāi)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幫助村民了解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候選人,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(jiàn)面,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,回答村民提出的問(wèn)題,但是在選舉日應當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。

第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在選舉日以前,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:

(一)擬定監票人和發(fā)票、唱票、計票、代書(shū)工作人員;

(二)公布投票時(shí)間,印制選票;

(三)設立選舉會(huì )場(chǎng)、投票站;

(四)核實(shí)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委托的投票人;

(五)其他選舉事務(wù)工作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和發(fā)票、唱票、計票、代書(shū)工作人員。

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(huì ),采取無(wú)記名投票方法??梢杂傻怯泤⒓舆x舉的村民一次投票選舉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員;也可以分次投票選舉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員。主任、副主任不得由當選的委員推選產(chǎn)生。

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(fā),選舉奉公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、熱心公益、樂(lè )于奉獻、身體健康、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。

第十六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,選舉期間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,可以書(shū)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。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過(guò)三人。接受委托投票的村民不得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。

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辦理委托投票手續,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審核后發(fā)放委托投票證,并在選舉日二日前在村民委員會(huì )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。禁止投票現場(chǎng)臨時(shí)委托的行為。

第十七條 選舉會(huì )場(chǎng)和投票站應當設立秘密寫(xiě)票處和公共代寫(xiě)處,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(xiě)選票的,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寫(xiě)。

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對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,可以投反對票,可以另選他人,也可以棄權。

第十八條 投票結束后,投票站的選舉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將投票箱集中到選舉會(huì )場(chǎng)統一啟封、公開(kāi)唱票、計票。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當場(chǎng)向村民公布。

第十九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(huì ),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(guò)半數投票,選舉有效。收回的票數,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,多于投票人數的無(wú)效。

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,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為有效票,多于應選名額的為廢票。

第二十條 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(guò)半數贊成票的,始得當選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。

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(guò)半數贊成票的人數超過(guò)應選名額時(shí),以得票多的當選。如遇票數相等,不能確定當選人時(shí),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員再次投票,以得票多的當選。

第二十一條 當選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的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(shí),當選人數達到三人的,不足的名額是否暫缺,由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決定;當選人數未達到三人的,不足的名額,應當在三十日內另行選舉。另行選舉村民委員會(huì )時(shí),根據第一次投票時(shí)得贊成票多少的順序,按照差額確定候選人名單,候選人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,但是得贊成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主任暫缺的,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(shí)主持村民委員會(huì )工作;村民委員會(huì )主任、副主任都暫缺的,由得票多的委員臨時(shí)主持村民委員會(huì )工作;得票相等的,由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確定臨時(shí)主持村民委員會(huì )工作的成員。

第二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應當將選舉結果報鄉、鎮人民政府,并向當選的村民委員會(huì )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員頒發(fā)證書(shū)。

第二十三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的所有選票應當在選舉工作結束當天及時(shí)封存,交由鄉、鎮人民政府保管,至少保存至下一屆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工作結束為止。

第二十四條 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(huì )產(chǎn)生當日,上一屆村民委員會(huì )應當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(huì )移交公章,并在十日內將村民委員會(huì )的公共財物、財務(wù)帳目、債權債務(wù)憑證、檔案資料等移交完畢。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(huì )主持,由鄉、鎮人民政府監督。逾期不移交的,鄉、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移交。不移交造成村集體或者村民財產(chǎn)損失的,由相關(guān)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
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的政策,辦事公道,廉潔奉公,熱心為村民服務(wù)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及其成員應當接受村民和村務(wù)監督機構監督。

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職務(wù)自行終止:

(一)死亡;

(二)喪失行為能力;

(三)被判處刑罰;

(四)經(jīng)民主評議連續兩次不稱(chēng)職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職務(wù)自行終止的,由村民委員會(huì )召集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宣布,并報鄉、鎮人民政府備案。村民委員會(huì )不召集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宣布的,由村務(wù)監督機構召集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宣布,并報鄉、鎮人民政府備案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,可以聯(lián)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。

鄉、鎮人民政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,可以向村民委員會(huì )提出罷免建議:

(一)連續三個(gè)月以上不履行職責的;

(二)違反法律、法規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集體經(jīng)濟重大損失的;

(三)濫用職權、謀取私利,損害集體經(jīng)濟利益,引起村民嚴重不滿(mǎn)的。

罷免要求和罷免建議應當提出罷免理由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(jiàn)。村民委員會(huì )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后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(huì )議投票表決。罷免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,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(guò)半數投票,并須經(jīng)投票的村民過(guò)半數通過(guò)。

村民委員會(huì )逾期不召集村民會(huì )議表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,由鄉、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鄉、鎮人民政府可以召集村民會(huì )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。

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要求辭去職務(wù)的,應當以書(shū)面形式向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提出,由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討論決定。

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因故出缺,其成員滿(mǎn)三人的,經(jīng)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同意可以不補選;其成員不滿(mǎn)三人的,應當在三個(gè)月內由村民會(huì )議或者村民代表會(huì )議進(jìn)行補選。

補選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,村民委員會(huì )應當事先向鄉、鎮人民政府報告,補選程序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。補選的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的任期,到本屆村民委員會(huì )任期屆滿(mǎn)為止。

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村民有權向鄉、鎮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和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(guān)主管部門(mén)舉報,有關(guān)機關(guān)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,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;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(guān)依法給予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
(一)以暴力、威脅、欺騙、賄賂、偽造選票、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,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破壞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的;

(二)指定、委派、撤換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的;

(三)對檢舉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(huì )成員的村民進(jìn)行壓制、報復的;

(四)其他破壞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的行為。

第三十一條 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,可以向區或者鄉、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訴,區和鄉、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(shí)調查處理。

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(huì )的選舉經(jīng)費確有困難的,鄉、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。

市和區民政部門(mén)指導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工作的經(jīng)費,由同級財政安排。

第三十三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及其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和鄉、鎮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對村民委員會(huì )選舉進(jìn)行監督、檢查,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辦法的實(shí)施,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。

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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