魯財綜〔2021〕6號《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〈山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〉的通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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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〈山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〉的通知》






魯財綜〔2021〕6號






 


沿海各市財政局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(mén),沿海各省財政直接管理縣(市)財政局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(mén):

根據《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印發(fā)〈關(guān)于調整海域無(wú)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〉的通知》(財綜〔2018〕15號)要求,省財政廳、省自然資源廳研究制定了《山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《標準》),經(jīng)省政府同意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,并將有關(guān)事項通知如下:

一、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,海域使用金征收統一按照《標準》執行。其中,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,按本《標準》執行;以招標、拍賣(mài)、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,出讓底價(jià)不得低于按照本《標準》計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額。因海域使用權續期或用海方案調整等需重新報經(jīng)政府批準的,批準后按《標準》執行。

二、本通知施行前已獲批準但尚未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,仍執行批復時(shí)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。其中,招標、拍賣(mài)、掛牌方式出讓項目的批準時(shí)間,以政府批復出讓方案的時(shí)間為準。

三、經(jīng)批準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,在批準分期繳款時(shí)間內,應按照出讓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繳納剩余部分。

四、財綜〔2018〕15號文件所確定的市(縣、區)海域等別,不隨行政區劃調整而變更。

五、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。





附件:山東省海 域使用金征 收標準






 

山東省財政廳

山東省自然資源廳

2021年2月19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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